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終止原因需要體現嗎?

一、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終止原因需要體現嗎?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終止原因需要體現嗎?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終止原因需要解除協議中體現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關係自然失效,雙方不再履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的終止只有法定終止,沒有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不是一個概念,建議不要混淆。協議書中需要就解除合同的詳細原因進行明確的體現。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哪些?

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是一份具有重要意義的檔案,協議中需要就勞動關係的終止原因和賠償等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如果有未達成一致意見的,需要雙方進行充分的協商,如果透過協商依然不能達成一件一致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