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中隊能處理異地違章嗎

交警中隊能處理異地違章嗎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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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中隊長肇事逃逸怎麼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交通事故現場痕跡、遺留物等線索,及時啓動查緝預案,佈置堵截和查緝。向社會公告等方式要求協查、舉報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或者偵破線索。對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可以並處15以下拘留。.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沒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對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並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並終生不得重新領取機動車駕駛證。



    基本簡介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機動車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同時,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於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爲。隨着交通運輸業的迅速發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嚴重擾亂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據法律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要嚴懲,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後逃逸的,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構成有三個方面:



    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即行爲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爲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爲故意。因此只有行爲人對肇事行爲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因爲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爲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爲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爲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爲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爲人的主觀方面。



    客觀方面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從刑法理論來看,認定行爲人是否構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對行爲的客觀方面予以認定。對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爲,是最高院的《解釋》中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基礎上而逃跑的行爲。這就可以明確交通肇事後逃



    逸是作爲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節來規定的。也就是說如果行爲人的先前行爲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雖有交通違規行爲但該違規行爲與結果沒有因果關係,或者行爲人在交通事故中僅負同等責任或者次要責任,或者交通行爲在所造成的結果尚未達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標準的,或者在負事故全部責任或主責的情況下僅致1人重傷,但又不具備酒後駕駛、無執照駕車、無牌照駕車《解釋》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即便行爲人事後有逃逸行爲,也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逃逸後行爲



    (三)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的空間要素,即該行爲是否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
。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雖然沒有逃離現場(有的是不可能逃跑),但是在將傷者送到醫院後或在等待交警部門處理時畏罪逃跑,雖然無論從主觀方面還是客觀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的構成的,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而在學界部分學者認爲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犯罪,行爲人的主觀惡性並不深。因此,對其處理不宜過重,具體把握尺度也宜寬不宜嚴,所以要對逃逸行爲的時間和空間作必要的限定。



    對於性質的分析從:



    一“罪後表現說”,認爲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爲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爲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爲相聯繫,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爲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獨立行爲說”,認爲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爲是獨立的犯罪行爲,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三“分別情況說”,認爲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爲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爲。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爲。



    編輯本段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爲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而對於“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解釋》第4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處罰規則



    在監定的同時應當先分清事故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專項措施



    (一)支隊成立領導小組和督察辦公室,負責指揮、指導和督導全市的專項行動。各辦案大隊成立行動專案組,開展逃逸事故偵破工作。



    (二)對各大隊上報的未偵破的逃逸案件逐案分析,根據案件性質,屬重大的逃逸案件由支隊掛牌督辦,屬一般的逃逸案件由大隊掛牌督辦。



    (三)加大宣傳力度,透過新聞媒體廣泛開展宣傳報道,形成強大的宣傳聲勢,震懾肇事逃逸者,勸導肇事者投案自首。



    (四)實行舉報懸賞制度,凡舉報逃逸案件線索的,一經查實,給予3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舉報電話:122。



    交通肇事逃逸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犯罪: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



    另外,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爲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書”。
交通事故證明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以及違規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後製定的法律。 儀器。
它可以確認事故的時間和地點,這與肇事車輛的責任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