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有毒食品罪的四個構成條件

銷售有毒食品罪的四個構成條件
銷售有毒食品罪的四個構成條件
銷售有毒食品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摻有有毒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爲;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