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4000打官司值得嗎

爲4000打官司值得嗎
此官司是否值得打?
房產合同上明確規定,如果有結構變更,開發商應在取得批覆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買受人。如果買受人不同意,有權退房。 退房的話退全額房款,並按銀行同期利率付給利息。上面倒是也沒有約定向他們如果惡意違約該怎麼處理。只提到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把仲裁一欄都叉掉了。只是提到延期交房按房款的萬分之五賠。 上次開發商的律師說,現在房子還沒有交付,我們不能起訴他的,有這回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