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否向被告人披露同案犯口供

律師可否向被告人披露同案犯口供
律師可否向被告人披露同案犯口供
律師不可以向被告人披露同案犯口供。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審前,被告人只對鑑定結論(已改爲鑑定意見)等享有知悉的權利。辯護律師把其他被告人的口供內容透露給他的委託人,等於在共犯供述之間搭起了一個橋樑,似有串供之虞,會使被告人對不利於自己的口供內容有所調整(往往是辯解)。
《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其用意在於使犯罪嫌疑人及時行使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防止拖延訴訟期限,並不能以此排除被告人有知悉案卷證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