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亡司法鑑定規則

交通死亡司法鑑定規則
醫療過錯司法鑑定規則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對醫療行爲有無過錯、醫療過錯行爲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醫療過錯行爲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及傷殘等級、治療患者原有疾病的費用、營養和護理費用等事項進行鑑定,人民法院認爲有必要的,可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組織進行司法鑑定。


人民法院在委託鑑定前,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提交的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進行確認。對病歷資料的真實性難以判斷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文證檢驗。文證檢驗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或醫療過錯鑑定前完成。


人民法院委託醫學會組織鑑定的,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預先繳納。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賠償權利人支付。司法鑑定的鑑定費用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預先繳納,並由人民法院根據鑑定結論確定鑑定費用的承擔。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申請鑑定人出庭的一方當事人預付,並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人民法院依職權委託鑑定的,鑑定費用及鑑定人出庭接受質詢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並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