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經過破產直接進入清算嗎

可以不經過破產直接進入清算嗎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透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法院:直接進入賠償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經依法確認有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一審宣告無罪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二審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宣告無罪的刑事判決書、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釋放證明書”,檢察院不起書決定書即是對違法侵權情形的確認,賠償請求人向法院申請後,可以直接進入賠償程序,而不存在所謂的確認程序,也不存在違法侵權情形確認是否正確的審查。在不具備《國家賠償法》不予以賠償的情形時,賠償請求人將依法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從合法性考考慮,被不起訴人是否有犯罪事實應該用“是否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判斷,這是一個可行的操作方法,證據不足不起訴是在法律上對被不起訴人無罪的確認,證據不足不起訴即應是對被不起訴人先前遭受的逮捕屬於違法侵權情形的確認。對於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受害人即可以有權利獲得賠償。從合理性考慮,檢察院是賠償義務機關,檢察院所謂的重新認定,容易給檢察院逃避賠償責任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受害人的利益無法保障。程序操作上看,檢察院不確認,受害人可以向上級檢察機關申訴,即使上級檢察機關維持不確認決定,受害人依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在法院處理階段不起訴決定書相關司法解釋是違法侵權情形的確認書,之前檢察院的不確認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處理,只要不存在國家不賠償的情形,法院即認爲受害人有權賠償,檢察院的確認程序實際是增加受害人的訴累。

大家應該對國家賠償程序需要證據不足的賠償有了瞭解,如果因爲在進行國家賠償的過程中,因爲證據不足而不起訴或者撤訴,敗訴的情況,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會對實際情況進行處理的。在申請國家賠償時,應該先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還要儘量遞交相關的侵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