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行使的範圍

代位權行使的範圍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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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權利範圍有哪些?

  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債權,但整體完全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或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部分的除外,而且範圍應當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r  附法律規定:r  合同法規定r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