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什麼爲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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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什麼爲限?

代位權是債權人的一種權利,當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時,應當透過訴訟的方式進行,簡單來說就是債權人要求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但是很多人依然對某些內容不是很瞭解,即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什麼爲限,其行使條件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解答疑惑。

一、代位權

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合同法》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二、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什麼爲限?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

三、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三)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爲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爲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關於債務人對於第三人權力的範圍,《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僅限於到期債權,過於狹窄,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該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效能。有鑑於此,對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到期債權爲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應採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基於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爲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爲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爲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爲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等訴訟上的權利。

透過小編上述的介紹,相信大家對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什麼爲限已經有所瞭解,我們知道代位權的行使,主要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爲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直接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也就是法律上常說的次債務人要求其進行還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