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轉讓有哪些類型

合同轉讓有哪些類型
合同的轉讓,根據轉讓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爲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三種形式。
合同權利的轉讓,顧名思義,也就是將自己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這種轉讓呢只需要通知債務人即可。
合同義務的轉讓,也就是將自己在合同中所承擔的義務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由於該轉讓行爲將會對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產生重大影響,所以法律規定,這種轉讓必須取得債權人的同意才行。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主要是針對雙務合同而言的,也就是轉讓人在合同中,既享有權利,也承擔一定的義務;將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一併轉讓給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這種轉讓需同時符合債權轉讓和債務轉讓的要求。
同時,不論是哪一種轉讓,合同的相對方都始終享有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抗辯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十五條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