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轉讓的類型有哪些

合同轉讓的類型有哪些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合同的轉讓作出不同的劃分:
1.合同的全部轉讓和部分轉。
根據合同轉讓的範圍不同,可將合同轉讓分爲合同的全部轉讓與合同的部分轉讓。所謂合同的全部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部分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2.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移轉、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讓。
根據合同轉讓的內容不同,可將合同轉讓分爲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和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讓。所謂合同權利的轉讓,又稱爲合同債權讓與,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所謂合同義務的轉讓,又稱爲合同債務承擔,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所謂合同權利義務的一併轉讓,又稱爲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義務一併全部轉讓給第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民法典》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