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單位受賄罪最新司法解釋的解釋

最高院單位受賄罪最新司法解釋的解釋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爲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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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最高院解釋

很高興爲你解惑答疑下面我來爲你解答你說的單位受賄罪最高院解釋 ,希望對你有幫助。單位受賄罪,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手續費的行爲。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爲。單位受賄罪作爲犯罪,始見於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當前辦理經濟犯罪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試行)》,該司法解釋規定:"對單位爲謀取非法利益收受賄賂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除沒收所有財物外,對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應追究受賄罪的刑事責任。"1988年1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關於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透過立法正式確立了單位受賄罪:"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進一步完善了對單位受賄罪的規定。

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主觀方面屬於故意,是經單位領導機構決策,代表單位的整體意志。

3、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爲。“利用職權”,是指利用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權限,是否爲他人謀取到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4、只有情節嚴重才構成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1.單位受賄罪主犯主體資格的認定。主犯必須是國有單位。在本案中,甲單位系國有事業單位,符合單位受賄罪的主體要件。

2.共同犯罪故意的認定。按照法學理論"經過單位集體研究決定的或者由單位負責人員決定的犯罪行爲是單位整體的意志",在該案中,A既是甲單位負責人又是丁行業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人,這種共同故意是透過A這個自然人的意思表示來實現的。如果兩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是一個自然人,則必須有兩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共謀行爲。

3.受賄的行爲的認定。可以是單獨完成,也可以是分工配合完成的。但本案中丁協會收受財物,甲單位利用職權爲他人謀取利益,兩單獨都不構成受賄。聯繫起來看,分工正是複雜的共同犯罪的表現。甲利用行政職權,違反《保險法》、《關於整頓和規範人身保險市場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強行爲企業指定投保的保險機構,爲保險公司謀取利益,並向保險公司索要手續費。甲的行爲具有明顯的權力尋租的特點,嚴重侵害了國有單位正常管理活動和聲譽,同時也嚴重擾亂了市場的競爭秩序。而甲單位的行爲不是單獨實施的,是在丁協會的協助、配合下完成的,丁提供帳號、保管非法所得。甲單位和丁協會的行爲應當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其直接責任人A亦應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