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司法鑑定異議書

筆跡司法鑑定異議書
筆跡鑑定書
1、鑑定程序不合法。作爲證據的司法鑑定,應由具備相應鑑定資質的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並出具鑑定書。2、縣檢察院技術室不是司法鑑定機構,不能在社會上開展司法鑑定活動;司法鑑定首先應由雙方協商選定鑑定機構,協商不成可以採取抽籤的方式確定鑑定機構。進入訴訟程序後,一方申請鑑定,另一方不參與選鑑定機構,可由法院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