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故意傷害罪中的手段殘忍?

如何理解故意傷害罪中的手段殘忍?

暴力犯罪是我國當前刑事犯罪活動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現象。由於國際恐怖活動的影響,海外黑社會組織向祖國大陸的不斷滲透。國內暴力犯罪活動也日趨嚴重。運用法律手段遏制、預防暴力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是當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環節。在中國,暴力犯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爲,是中國刑法和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故意傷害罪中的特別殘忍手段

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刑法釋義》中提到:“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中“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故意要造成嚴重殘疾而採用毀容、挖人眼睛、砍掉雙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行爲。

對於“嚴重殘疾”的理解,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項中提出:“要準確把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應參照1996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佈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的“嚴重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併發症等。而殘疾程度可以分爲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三級)、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六級以上視爲“嚴重殘疾”。

結合司法實踐經驗,筆者認爲《刑法》第234條第二款規定的“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應該是指採用銳器、劇烈腐蝕物等毀人容貌、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有違道德倫理的行爲損害他人身體的,同時造成被害人身體器官缺損、明顯畸形、造成身體器官中等以上功能障礙或者嚴重併發症,出現六級以上傷殘的結果。也就是說,在考慮是否造成“嚴重殘疾”的危害結果的同時,還要根據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來決定刑罰。

綜上,故意傷害致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在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同時造成嚴重殘疾後果,即手段條件和結果條件同時具備時,才能考慮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