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中過錯責任是如何適用的?

一、故意傷害罪中過錯責任是如何適用的?

故意傷害罪中過錯責任是如何適用的?

故意傷害案件中被害人過錯責任的認定及適用是這樣的:

1、在被害人有過錯責任的故意傷害案件中,對被告人決定刑罰的時候,往往被害人過錯責任的性質,程度而酌情掌握。

2、如果被害人的過錯責任很輕微,尚不足以對被告人傷害行爲的主觀原因及行爲方式和手段產生影響,完全是由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所致。此種情況,對被告人決定刑罰時,一般不考慮被害人的過錯責任。

3、如果被害人的過錯行爲已經對被告人行爲的主觀方面產生影響:僅根據被告人犯罪行爲所致的後果進行量刑,勢必造成對被告人處理的不公正。對於這種情況。應當區別不同類形,分別對待。

被害人的過錯行爲僅系一般違法行爲,且程度較輕,被告人的故意傷害行爲雖事出有因,但其仍應承擔大部分責任。只不過鑑於被害人有一定過錯。對被告人量刑時。可以適當予以考慮。

4、如果被害人的過錯行爲已達到性質較重、程度較深的地步, 被害人的過錯責任是否影響對被告人的量刑,怎樣影響,要視情況而定。

(1)對於被告人、被害人雙方都有過錯,雙方 的過錯行爲均已達到犯罪的地步。如雙方互毆,相互間的傷 害都已達到輕傷以上程度,這對雙方已互爲被告人、被害人,任何一方的過錯行爲,一般都不影響到對另一方的量刑。即使雙方量刑有輕有重的話,那也是因爲各自犯罪性質本身所決定的。

(2)對於被害人的過錯行爲,已相當嚴重,而被告人是基於激憤而犯罪,也就是說被害人的過錯行爲。直接使被告人產生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且被害人的過錯行爲,足以使被告人採取較爲激烈的傷害行爲。對此類案件被告人的量刑,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可酌情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3)被害人的過錯行爲是一種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且程度比較激烈,被告人實行防衛、造成防衛過當。對於防衛過當的故意傷害行爲,我國《刑法》已明確規定,應當酌情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後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僱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爲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2)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3)犯罪後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首要前提是已經致使對方有輕傷以上的傷情,這是一種自訴類型的刑事案件,故此若是受害者並不想起訴,那麼司法機關也不會主動就去判處實施侵權行爲的主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在實施侵權行爲之後,主動獲得受害者的諒解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