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對行政管轄發生爭議的怎麼辦

請問一下對行政管轄發生爭議的怎麼辦
請問一下對行政管轄發生爭議的怎麼辦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中對法院管轄權有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爲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