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會有主犯和從犯的區別嗎

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會有主犯和從犯的區別嗎
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會有主犯和從犯的區別嗎
會。

多人共同實施“套路貸”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參與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應當認定爲主犯,對其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應當認定爲從犯。

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但刑法和司法解釋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
1)組織發送“貸款”資訊、廣告,吸引、介紹被害人“借款”的;

(
2)提供資金、場所、銀行卡、賬號、交通工具等幫助的;

(
3)出售、提供、幫助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

(
4)協助製造走賬記錄等虛假給付事實的;

(
5)協助辦理公證的;

(
6)協助以虛假事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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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協助套現、取現、辦理動產或不動產過戶等,轉移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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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規定的情形。

上述規定中的“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應當結合行爲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爲次數和手段、與同案人、被害人的關係、獲利情況、是否曾因“套路貸”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查處等主客觀因素綜合分析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