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人應該如何處罰

非法拘禁的人應該如何處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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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應該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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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是一種嚴格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類型,在很多國家都被規定爲犯罪。我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轉化成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該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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