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保全依申請 依職權

訴訟保全依申請 依職權
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

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是指法院依照審判職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啓動再審。關於法院的這項權利,司法實踐中爭議一直很大,但新的民事訴訟法依然保留了此條。依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198條,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包括:


1、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爲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啓動再審的方式主要有當事人啓動、檢察機關啓動及法院啓動三種,在這三種民事訴訟再審程序啓動方式中最主要的還是當事人啓動。雖然作爲訴訟案件的當事人有權啓動再審程序,但是再審畢竟較前更爲的複雜且申請易被駁回,所以爲了能更有效的啓動再審程序當事人最好能委託專業的律師代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