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離和逃逸

交通事故逃離和逃逸

法律體系是一個定義非常嚴明的體系,許多在我們生活當中被認爲是同義詞的,或者具有相近意義的單詞在法律當中卻不能隨便亂用,因爲很有可能導致結果天差地別。比如交通事故當中的逃離和逃逸認定。那麼交通事故認定逃離和逃逸有什麼區別?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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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離和逃逸

事故當事人認爲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爲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爲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爲可以認定爲交通事故逃逸行爲,並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以上就是對交通事故逃逸 逃離問題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