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指令指定執行裁定書

依指令指定執行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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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指令指定執行裁定書

××××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執……號

申請執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被執行人:×××,……。
……
(以上寫明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與×××……(寫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於××××年××月××日立案執行。現因……(寫明指定執行的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執行法院在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仍未執行完結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的作出機關)(××××)……號民事判決(或其他生效法律文書)由××××人民法院執行。
××××人民法院應在收到本裁定書後將有關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並通知相關當事人。
本裁定立即執行。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覈對無異
書  記  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