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申請法院指定監護人申請書
申請書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繫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託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資訊)
請求事項:
撤銷指定×××爲×××的監護人。
事實和理由:
×××因對……(原指定單位)指定擔任×××,……(寫明被監護人的性別、出生日期、民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所)的監護人不服,向你院提出異議。
……(寫明申請撤銷指定監護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指定意見書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說明】
1.本樣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一條制定,供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用。
2.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超過三十日的,按申請變更監護人確定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