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的

受工傷的勞動者最關心的就是工傷賠償,而工傷賠償的標準是由工傷鑑定結果決定的,在工傷鑑定結果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的工傷賠償計算方式進行相關計算,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勞動者工傷賠償的數額。 爲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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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解釋:第四十二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工傷關係】(全文)

工傷保險條例解釋:第四十二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工傷關係】第四十二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解釋】本條是關於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工傷關係的規定。隨着我國加入WTO,與國際接軌的步伐加快,如何妥善處理涉外社會保險關係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國際上工傷保險沒有互免協議。一些國家法律規定,前往該國工作或在該國停留期間,必須依據該國的法律參加工傷保險或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國內的工傷保險與境外的工傷保險,在保障的性質和作用方面大體相同,但在保險項目、保險額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異。從保障與管理的角度出發,本條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待回國後工傷保險關係接續;對於在境外不能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繼續按照國內工傷保險法律規定執行,包括工傷保險費的繳納、工傷認定與評殘、待遇的發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