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時效性】有效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頒佈日期】  【實施日期】  【文號】法釋(1999)8號  【名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  【題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已於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2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章名】全文  廣東省進階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於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於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參照中辦民銀行1996年4月30日發佈的銀髮〔1996〕156號《關於降低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的規定,目前,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可以按每日萬分之四計算。    本批覆公佈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覆辦理。本批覆公佈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