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減刑的法院

死緩減刑的法院
死緩減刑的制度是怎樣的?
死刑緩期執行可以減刑的,死緩減刑是根據《刑法》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爲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如果在死刑緩刑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兩年期滿減爲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兩年期滿之後,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