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又強姦的構成要件

拐賣婦女又強姦的構成要件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爲,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爲,在多數人看來,也屬於強姦行爲)。當被害人因爲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爲時,與其發生性行爲也被視爲強姦。而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爲強姦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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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婦女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規定,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爲非法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或者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所謂拐騙,是指行爲人以利誘、欺騙等非暴力手段使婦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併爲自己所控制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而且行爲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根據本條的規定,只要行爲人以出賣爲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爲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