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資公司財務監督管理辦法

投融資公司財務監督管理辦法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第九條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的金融機構;


(二)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構的要求;


(三)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期貨法律和監督管理制度,其期貨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備忘錄,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第十一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經營計劃;


(四)發起人名單及其審計報告或者個人金融資產證明;


(五)擬任用進階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名單、簡歷和相關資格證明;


(六)擬訂的期貨業務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