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監督辦法

境外投資監督辦法

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覈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在組織形式上,外資企業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實體,具備法人條件的外資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而根據外資企業法的規定,設立外資企業必須有利於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並國家鼓勵採用國際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產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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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外投資監督辦法

中國境外投資監督辦法主要內容有:

第一條 爲加強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推動中央企業提升國際化經營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21〕22號)和《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21〕63號)等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企業是指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央企業在境外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與股權投資。本辦法所稱境外重大投資項目是指中央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境外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由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並經國資委確認公佈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三條 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爲主加強監管的原則,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佈局、嚴格決策程序、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爲重點,依法建立資訊對稱、權責對等、執行規範、風險控制有力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境外投資行爲的全程全面監管。

第四條 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強化戰略規劃引領、明確投資決策程序、規範境外經營行爲、加強境外風險管控、推動走出去模式創新,制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境外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對境外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