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資資金調回境內如何辦理手續

一、境外投資資金調回境內如何辦理手續

境外投資資金調回境內如何辦理手續

境外資金進入境內有以下方式:

(一)直接投資方式

外商直接投資一般是包括直接設立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中外合作企業,也包括股權併購、資產併購。

1、直接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境外主體投資設立三資企業首先應當遵守“三資企業法”(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等有關外資審批的要求。

2、併購方式

併購包括股權併購以及資產併購。股權併購是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爲外商投資企業;資產併購是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透過該企業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者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二)間接投資

外資間接投資最常見的方式是透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投資平臺等方式向境內投資。也就是說首先設立一個投資主體或平臺,然後透過該主體或平臺再進行投資。投資主體既可以是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是專門從事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

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併爲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可以採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採取公司制組織形式。

二、我國有專門針對外商投資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行業、領域進行投資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負責實施許可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與內資一致的條件和程序,審覈外國投資者的許可申請,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覈環節、審覈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定歧視性要求。

負責實施許可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透過多種方式,優化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對符合相關條件和要求的許可事項,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採取告知承諾的方式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外商投資需要辦理投資項目覈准、備案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外資進入境內進行投資還可以透過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住資金調配、透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透過在華外資企業透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註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