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高溫車間規定

勞動法對高溫車間規定
車間不發高溫費的依據是什麼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頒發的《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應該享受高溫津貼,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時,公司不發高溫費是算不上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