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和緩刑算是執行刑罰嗎?

假釋和緩刑算是執行刑罰嗎?

一、假釋和緩刑算是執行刑罰嗎?

假釋與緩刑都是受刑法期間的一種方式,但是在性質等方面有所不同。

1、性質不同。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而緩刑是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2、接受刑罰不同。假釋在假釋之前需要服刑一段時間,表現良好,才能獲得假釋;而緩刑不用到監獄服刑,是在獄外服刑。

3、在結束時刑罰的不同。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並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緩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一般在緩刑期間無過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二、緩刑是如何執行的?

1、嚴格執行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緩刑犯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和罪犯結案登記表等手續送達縣或市級公安局,由公安局給人民法院出具回執。然後,人民法院告知緩刑犯到公安局或其住地派出所報到,進行重點人口登記。

2、公安局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應轉送其下屬的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同緩刑犯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等建立幫教考察組織,其職責是對緩刑犯制定一定的制度和限制其一定的行動自由與範圍,教育緩刑犯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法令,做守法公民,督促其參加工作或生產,對好的要表揚鼓勵,確定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現的,可以提出減刑意見,對發現有違法或重新犯罪的,應及時向派出所或公安局彙報,該撤銷緩刑的,一定要撤銷,使緩刑犯始終在監控中,一方面要防止其重新違法犯罪,另一方面要嚴厲打擊其重新犯罪。

綜上所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對於不太嚴重的犯罪,可能判處緩刑,即使是犯罪分子坐牢,有特殊情況也家屬也能爲其申請保釋。這些都是在執行刑罰。決定緩刑有嚴格的條件,必須是認罪態度好,並且法定量刑在三年以下的。而保釋往往是服刑人員患有重病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