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期滿即刑罰執行完畢嗎

假釋期滿即刑罰執行完畢嗎

監督機關對獲假釋的罪犯的監督的主要內容有:

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發現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漏罪;

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又犯新罪;

在假釋考驗期內是否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監督機關規定的行爲。

在假釋考試期內沒有這三種情況,考驗期滿,應宣告刑罰執行完畢。

在假釋考驗期內,如果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沒有上述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沒有發現在判決宣告前還有漏罪沒有判決,沒有嚴重的違法行爲,假釋考驗期滿的,就認爲犯罪分子的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同時,有關方面應當向犯罪分子和當地羣衆、組織或其所在單位公開予以宣告假釋期滿、刑罰執行完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六條

 【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爲,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