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交易罪 刑法修正案

強迫交易罪 刑法修正案
強迫賣淫罪的刑法修正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爲:“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爲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