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源光電破產清算

迪源光電破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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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自破產宣告之日起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爲債權人利益確有必要繼續生產經營的,須經人民法院許可。 (二)破產企業從破產宣告之日起,即喪失對自己財產的管理權和處分權,其全部財產由清算組接管。債務人的銀行帳戶只能由清算組使用。 (三)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組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四)破產企業的財產在其他民事訴訟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凍結的,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通知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並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辦理移交手續。 (五)企業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員。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財會人員、財產保管人員必須留守。 (六)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內,所實施的某些法律行爲無效,如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自己的債權等行爲,均屬無效的法律行爲。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破產宣告後,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破產宣告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以上是關於迪源光電 破產清算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