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需要提供的證據是:建築公司工商登記資料;招標檔案、中標通知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增減工程量的補充合同;工程預決算報告、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憑證;工程驗收、結算憑證、質檢報告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