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 辭退

公務員法 辭退
公務員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第一百零六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創造就業條件,同時也擴大就業機會。勞動關係法的確認與實行是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以勞動者的利益爲主要維護對象。其實,就是給勞動者更多權利和要求僱主承擔更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