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搶奪他人財務

經濟糾紛搶奪他人財務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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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財物造成他人傷亡的應當如何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搶奪罪是以不法佔有爲目的,趁人不備,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爲。

搶奪罪的行爲人是直接對物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來不及抗拒,而非對人使用暴力使其不能抗拒或受到脅迫不敢抗拒。搶奪罪有數額的要求,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能構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規定,行爲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