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可撤銷合同的適用範圍有哪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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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合同的適用範圍



    可撤銷合同的範圍應限定爲意思表示不真實合同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行爲人因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產生錯誤的認識,致使行爲的後果與自己的真實意思相違背,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爲重大誤解。



    (2)是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按照我國的司法解釋,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民事行爲。



    (3)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在受欺詐、受脅迫的情況下所訂立的合同,明顯違揹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一方當事人稱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爲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簽訂的合同,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用於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合同的類型



    《民法總則》作了明確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以撤銷的合同一般都是當中的條件是違法了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中的條件根本履行不了,這樣的合同其實是有很多的,所以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書寫的格式,並且按照規定來進行寫,出現了撤銷合同的問題的話後果是很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