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兩份遺贈撫養協議

簽訂兩份遺贈撫養協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被繼承人可以透過訂立遺囑的方式處理個人遺產,被繼承人也可以訂立遺贈撫養協議,那麼公民可不可以與集體組織簽訂遺贈撫養協議?下面由本站網小編爲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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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兩份遺贈撫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之間訂立的,確定遺贈與扶養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這裏的“扶養人”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體所有制組織,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並於遺贈人死後取得其遺產。
遺贈扶養協議應該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扶養人爲組織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2、當事人自願達成遺贈扶養協議的意思表示;
3、遺贈人受扶養的權利和遺贈的義務;扶養人受遺贈的權利和扶養的義務,包括照顧遺贈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體措施及責任田、口糧田、自留地的耕、種、管、收和遺贈財產的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值、座落或存放地點、產權歸屬等。
4、遺贈財產的保護措施或擔保人同意擔保的意思表示;
5、協議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爭議的解決方法;
6、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