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協議能否代替遺囑

夫妻財產協議能否代替遺囑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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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房產委託能否代替遺囑

房產所有權人可以採用公證機關制定的標準房產委託書,也可以自行起草房產委託書。房產委託書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委託人和受託人的姓名或名稱、房產座落位置 (片區、幢、樓、單元)、房產所有權情況、委託權限和委託期限等。

遺囑要想生效,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遺囑人立遺囑時神志清醒,不存在被強迫或者欺騙的情形。

2、如果繼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勞動能力、生活極度困難,遺囑中必須要給這樣的繼承人保留一定的遺產份額。

3、病危時的口頭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人做見證,而且這兩個人本身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

如果遺囑人先後立了多份遺囑,以最後所立的爲準,但任何遺囑都不能和已經公證過的遺囑相牴觸。比如說,一個人生前立了多份遺囑,而每份遺囑的內容都不太一樣,其中第一份遺囑是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就應該以公證遺囑所立的內容爲準進行遺產繼承,而不是以最後立的那份遺囑爲準。因爲,在不同種類的遺囑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