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能否取代遺贈協議

遺囑能否取代遺贈協議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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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記能否取代自書遺囑

死者在日記中對於身後財產作出的處理是否遺囑需要重點審查的一個問題是該遺囑是否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由於遺囑是對於身後財產作出的重大處理,關涉到各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對於遺囑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較嚴格。

自書遺囑必須在擡頭部分寫明是遺囑,並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註明製作遺囑的年、月、日,如不符合以上條件的則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不應認定爲遺囑。

《繼承法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爲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據此,個人認爲死者生前的日記及書信有記載時間與簽名,雖然形式上與自書遺囑有些不同,但日記及書信中的內容是死者的真實意思,應該認定日記及書信中關於死者死後個人財產的處理方式有效。

老人自立遺囑一般是指老人自己書寫遺囑內容,也就是《繼承法》中規定的自書遺囑。這是遺囑法定的五種形式之一,在訂立這類遺囑的時候,法律中並未要求必須要辦理公證。所以說,是否對自書遺囑進行公證,其實對遺囑的生效並不會產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