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院受理後程序

民訴法院受理後程序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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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執行程序


( 一) 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的概念

民事訴訟執行程序是以實現債權債務爲目的,規範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和其他執行參與人進行民事執行活動的程序。是在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時,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強制性手段,
強制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的一種訴訟活,
目的是使訴訟審判程序中已經確定的民事權利及其內容在事實上得到實現。民事訴訟執行程序並非訴訟的必然程序,而是在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時才啓動的一種強制性程序,這種程序是以生效法律文書爲前提和基礎,
是民事審判的後續和保障。

( 二) 民事訴訟執行程序的特徵

1、障法律文書得以實現的強制權,行使民事執行權的是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包括仲裁機關、部分行政機關)解決的民事案件的執行權均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強制執行權。

2、執行程序是與強制性措施合爲一體的法定程序。民事執行以其明顯的強制性爲主要特徵,它表現在人民法院憑藉國家強制力量,採取了強制執行措施,迫使執行義務人履行義務,使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得以實現。

3、執行是以有效法律文書爲依據的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進行民事執行工作,根據的是已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和其他機關製作的生效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是當事人申請執行和人民法院據以採取執行的主要依據。第四,執行一般是以當事人申請爲主要依據的有償程序。申請執行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在一般情況下,
當事人不申請執行,人民法院不應自動啓動執行程序,申請執行當事人就應交繳一定的執行費用,所以是一種有償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