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之法院受理程序

先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如果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法院就會決定開庭審判。在開庭10日前,法院會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在開庭3日前會通知人民檢察院並傳喚訴訟參與人,然後正式開庭審判,最後下達判決書。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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