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檢察院不受理怎麼辦?

一、虛假訴訟檢察院不受理怎麼辦?

虛假訴訟檢察院不受理怎麼辦?

如果檢察院不立案的,可以向該檢察院提出複議,或者向上級人民檢察院進行舉報。

檢察機關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爲確保立案質量,檢察機關必須嚴格依法定程序立案。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的程序是:首先,由承辦案件的人員製作《立案請示報告》;其次,經部門負責人或者主辦檢察官審查;再次,由部門負責組織討論同意;最後,由部門負責人或主辦檢察官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複雜或者疑難的案件,還要由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經過批准或決定以後,由承辦人填寫《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據此正式對案件展開偵查。《立案決定書》要載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涉嫌的罪名、立案的法律依據、立案的機關、立案的時間等內容,立案決定書上要有檢察長簽字印章。《立案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案件正式偵查的依據,是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各種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認真製作。

二、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有什麼區別?

1、行爲人主觀上都存在過錯或惡意,其行爲均具有違法性。

2、行爲人均以侵佔他人財產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爲追求目的。

3、行爲人都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隱蔽性。

4、行爲人非法目的的實現都有賴於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爲人惡意利用。但兩者又有各自的特徵:

⑴虛假訴訟的參與主體爲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爲一方當事人。

⑵虛假訴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已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爲,不存在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⑶侵害的對象不同。虛假訴訟行爲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爲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相對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對象通常僅限於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⑷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因爲他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屬於濫用訴訟權利的一類。

如果在進行訴訟的過程中出現了虛假訴訟的情況後,會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比較的嚴重也是會處以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時也是會處以一定的罰金,這樣也是爲了更好的維護我國的司法秩序,避免出現浪費司法機關的公共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