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受理程序是什麼?

一、虛假訴訟受理程序是什麼?

虛假訴訟受理程序是什麼?

受理程序是:

1、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審判員對起訴材料進行審查。

2、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法院會決定開庭審判。

3、在開庭10日前,法院會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在開庭3日前,法院會通知人民檢察院並傳喚訴訟參與人,再正式開庭審判。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爲,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爲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的區別

虛假訴訟與惡意訴訟有共同的特徵:

1、行爲人主觀上都存在過錯或惡意,其行爲均具有違法性。

2、行爲人均以侵佔他人財產或獲取非法利益或使他人受害爲追求目的。

3、行爲人都以民事訴訟的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手段具有隱蔽性。

4、行爲人非法目的的實現都有賴於法院的審判權和執行權,訴訟的合法外衣被行爲人惡意利用。但兩者又有各自的特徵:

⑴虛假訴訟的參與主體爲原、被告雙方當事人;惡意訴訟的主體通常僅爲一方當事人。

⑵虛假訴訟具有合謀性和非對抗性。虛假訴訟是原、被告雙方惡意串通,欺騙法院和法官,獲取非法利益,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對抗性,即便有,也是“虛假”的對抗,已達到迷惑法院和法官的目的;惡意訴訟一般是單方的惡意訴訟行爲,不存在雙方合謀的情形,因而仍具有對抗性。

⑶侵害的對象不同。虛假訴訟行爲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訴訟相對方的權益。因爲虛假訴訟的合謀者,是非法利益的共同體,其侵害的對象不可能是相對方,只能是第三者。而惡意訴訟侵害的對象通常僅限於訴訟相對方,而不會是第三人。

⑷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因爲他起訴的主體、事實、證據純粹是子虛烏有;而惡意訴訟原、被告之間可以存在真實的民事法律關係,屬於濫用訴訟權利的一類。

隨着我國社會的不斷髮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民法制意識大大增強,因此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進行訴訟,千萬不能虛假訴訟,虛假訴訟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