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轉移財產如何處理
(一)提起撤銷權之訴。
《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欠債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欠債人的行爲。欠債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欠債人的行爲。
(二)提起確認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行爲無效之訴。
《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爲無效:
1、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爲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三)提起行政撤銷之訴或確認行政行爲違法之訴。
(四)依法對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債務、第三人及其它相關人員提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控告。
根據1997年《刑法》第313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爲。對犯此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