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縱製造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的認定

放縱製造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的認定
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認定
本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法律法規和國家機關打擊生產、銷售僞劣商品的活動及國家行政執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爲下列三種情形: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明知是在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犯罪單位、個人不予查禁、故意放縱、使其不受法律的追訴;

2、負有追究職務職責的人對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的單位和個人不追究其法律責任或採用以經濟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的違法手段;

3、情節嚴重的行爲。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爲人必須具備查禁、追究生產、銷售僞劣產品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身份,否則不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放縱生產、銷售僞劣商品行爲是出於徇私舞弊、有意包庇、或故意不追究法律責任但仍然爲之,並希望、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

  

    放縱製售僞劣商品犯罪行爲罪,刑法規定: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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