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送達解除勞動合同

未送達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公告需要送達嗎

解除勞動合同公告是需要送達公告的,當發生解除勞動合同事件時,法院的開庭通知偶爾會採取公告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或留置送達(拒絕簽收)的方式,但不一定需要簽收。然而,實際操作中在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往往不會直接採用公告送達,而是其他送達方式沒生效時纔會採用。


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