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補償金個所稅

合同終止補償金個所稅
合同終止補償金個所稅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勞動關係消滅的兩種情形。簡單講,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卻不再履行下去了,是解除;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結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終止。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情形,我國的新舊勞動法均有詳細的規定。對於不同的情形,稅法的規定是完全不一樣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指出,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爲: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隨後,爲進一步支援用人單位推進勞動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關人員,維護社會穩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出臺了《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該檔案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以上是合同終止補償金個所稅的規定,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