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損失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損失計稅基礎
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相關資料有哪些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1、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爲計稅基礎;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爲計稅基礎;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爲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爲計稅基礎;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爲計稅基礎;透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爲計稅基礎;5、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企業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爲長期待攤費用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